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第 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于2016年4月正式启动。评选的相关文件和表格可于《山东艺术网》(http://www.sdwenlian.com/news/n7529s.html)下载。
“泰山文艺奖”文艺评论和艺术理论研究类涉及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作品,包括论文、著作及报刊文艺栏目等。论文、著作类每三年评选两次,报刊栏目每三年评选一次。
本届评选文艺评论、艺术理论研究类的报刊栏目。现将“文艺评论和艺术理论研究类”评奖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届参评作品限定于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的个人或集体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栏目(具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号)均可申报参评。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
2、凡已获省级文学艺术类及社会科学类奖励的作品、或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泰山文艺奖的同一份报刊本届不再参评。
3、请认真阅读《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及《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文艺评论和艺术理论研究类评选细则》,并按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4、各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类(报刊栏目)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报刊栏目原件3份,复印件一式10份。
5、各单位申报人员务必于2016年6月6日(周一)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校科研处(长清校区办公楼4011室,联系电话:0531-86522233)。
科研处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2、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文艺评论和艺术理论研究类评选细
3、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申报表(个人创作作品/集体创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