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4〕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省科技厅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了《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将《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本省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研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以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具体行为清单见附件)。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责任明确、防惩结合、强化监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委托并指导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开展重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可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
省社科院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现、接受、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部门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工作,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落实科研诚信要求。预防科研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三章 诚信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诚信管理制度,科研单位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依法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应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二条 推进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对存在科研失信并在惩戒期内的采取零容忍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失信行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联动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章 失信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调查处理是指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举报和线索应责成第一责任主体开展调查处理。
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一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调查,并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决定。如发现调查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介入,要求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或根据职权范围由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调查对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明确的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等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
第十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汇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汇交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要求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上传到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移出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决定依规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汇交。处理决定期限届满的,自动移出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积极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严肃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在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科研氛围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针对我省现有的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仅局限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存在覆盖面小、流程不全面等方面的问题,启动了本次《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科研失信行为分类,完善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数据汇交流程,为各部门制定本领域、本系统具体操作细则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一附件。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遵循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了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责任明确、防惩结合、强化监督、协同共治的科研诚信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围绕科研诚信相关管理机构职责,对省科技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的职责定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自我监督,完善内部制度建设,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章“诚信管理机制”,主要对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将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到各类责任主体身上,贯穿于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之中。全面推进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细化了承诺情形和地位,明确了成果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原始数据资料、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失信调查处理”,主要围绕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的关键点与常见问题,对举报受理、部门监督、调查主体、参照依据、申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赋予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第一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确保工作程序、时限合规合法,处理决定公平公正。
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主要围绕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的相关处理决定,对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流程、时限、审核、移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省科技厅对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审核职能,明确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失信数据,提高科研诚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解释权和执行期限。
附件,主要围绕科研失信行为,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细化制定六类主体的82种失信行为,为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理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依据。